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易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文政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業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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