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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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456號債權人榮成環保服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文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巧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巧琥股份有限公司、兆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查業兆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未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並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經本院民國109年8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