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45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24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交字第245號原告 林渝宸 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王銘德 訴訟代理人 吳欣陽 律師複代理人 黃鈺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年8月24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14日12時2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前,因有駕車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肇事未致人受傷)之違規行為,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交通分隊(下稱舉發單位)員警製單舉發。嗣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以原告違規事證明確,於111年8月24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原告不服,遂提起本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事發當日原告載二個小孩出去走走,規劃要去南投,原告先在民族路2段臨時停車,原告要轉出去時,已經有打方向燈,也有確認後方沒車,前方是綠燈且無人車才切出去,對方車輛是從內側車道搶快,也沒注意到原告,在原告一轉出去,對方車輛就衝向外車道,撞上原告。故請鈞院撤銷原處分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則以: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
優先通行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復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規定:「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7、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依上開規定可知,汽車駕駛人於起駛前,應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原告於111年5月14日12時22分許,駕駛系爭車輛,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前,於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肇事未致人受傷),經警製單舉發,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乃據此裁處罰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㈡本案經審視舉發單位提出之監視錄影採證光碟內容:
【影片檔名:0000000-民族路二段15號前】⒈影片時間:0000-00-0000:20:22〜12:20:31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停於系爭違規地點臺南市○○區○○路00號旁。
⒉影片時間:0000-00-0000:20:31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顯示左後側方向燈,並怠速一段時間。
⒊影片時間:0000-00-0000:20:32〜12:20:36
訴外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自畫面右側出現,往系爭車輛行駛之方向前進。
⒋影片時間:0000-00-0000:20:37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持續顯示左後側方向燈後,自系爭違規地點旁之路肩起駛。
⒌影片時間:0000-00-0000:20:38〜12:20:45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與訴外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碰撞。
㈢依前開舉發單位採證光碟畫面、原告與訴外人A3類道路交通
事故談話紀錄表及舉發單位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原告確有駕駛系爭車輛自系爭違規地點前之路肩,欲駛入外側車道時,本應讓行進中車輛先行,卻因不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致肇事未致人受傷之違規行為。至原告所訴稱伊要轉出去時已打方向燈、也一直確認過後方沒車,但對方是從內側車道搶快而撞上,伊並沒有不禮讓云云一節,經查上開錄影畫面可知,原告於顯示左後側方向燈後,仍於現場怠速一段時間,彼時訴外人已行駛至原告系爭車輛後面之外側車道內,然原告本應注意卻未注意,即自路肩逕自左轉至外側車道,始與訴外人駕駛之車輛發生上開碰撞情事。又依當時情形,天氣雖然下小雨,但係為白天、視線良好清楚且車流量普通,上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原告竟疏未注意貿然起駛,不慎與左後方來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相撞,致該車輛之右前及右後車門,右後輪框及右後車門下方板子均受有毀損。原告駕駛自小客車,起駛未讓行進中車輛先行,為肇事原因,訴外人尚未發現肇事因素,此有舉發單位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稽。是原告既有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違規地點,起駛前未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未讓行進車輛優先通行之行為,已違反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該當首揭道交條例之處罰要件。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爭點:原告是否確有「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之違規行為?
五、本院之判斷:㈠本件前揭事實概要,除上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
,並有原告及被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查,堪認屬實。㈡本件原告確有於系爭時地駕車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之違規行為:
⒈應適用的法令:⑴道交條例:
①第45條第1項第10款: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②第63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
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5條、第47條第1款至第3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⑵行為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第45條第1項第10款:汽車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600元及記違規點數1點。
⒉經本院勘驗被告機關所提供之違規採證光碟內容,其中勘驗
檔名「0000000-民族路二段15號前.avi」之錄影內容,勘驗結果:
影片全長23秒,影片顯示時間2022/05/14
12:20:22開始,一開始的畫面直向道路為民族路二段,橫向道路為萬昌街,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原本停在民族路二段路邊。
12:20:31系爭車輛後方剎車燈亮,另一輛白色汽車自萬昌街右轉民族路二段,轉過去時在內外車道中間位置,立刻行駛至外車道。
12:20:36系爭車輛欲自路邊回到道路上,車頭左偏駛出。此時剛才自萬昌街右轉自民族路二段之白色汽車已在系爭車輛左後方,系爭車輛未待直行之白色汽車先行,車頭仍持續向左偏出,白色汽車已行駛至系爭車輛左側。
12:20:40白色汽車緊急停車,系爭車輛也停下,至影片結束,二車皆未移動。以上有本院112年2月13日勘驗筆錄在卷可參,且有採證照片29張(見本卷第94至108頁)在卷可佐,顯見原告確於系爭時地有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之違規行為無訛。依前揭相關法規之說明,原告確實構成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0款所稱之「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違規行為,至為明確。原告主張顯與上開勘驗結果不符,難以憑採。
⒊綜上所述,被告以原告有「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
通行」之違規行為,而依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於法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併予說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
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內容所附卷宗頁碼甲證1被告111年8月24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裁決書本院卷第17頁乙證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1年6月19日南市警交字第SX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本院卷第71至75頁乙證2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11年8月24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本院卷第76至81頁乙證3111年8月15日、111年8月31日南市警二交字第1110477381號及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監視錄影採證光碟1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份、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2份、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原告診斷證明書1份、採證照片29幀本院卷第83至108頁乙證4原告之汽車駕駛人基本資料1份本院卷第1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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