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尚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尚林因證券交易法等伍拾壹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尚林因證券交易法等51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陳尚林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佈,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因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不得逾20年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陳尚林,自應適用該舊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受刑人陳尚林因證券交易法等51罪,業經本院98年度金上重
更一字第6號、102年度上易字第77、78號、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106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此有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之罪,前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是本院在不逾越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前提下,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51罪犯罪類型、態樣及手段,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周賢銳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高于晴附表:受刑人陳尚林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起訴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備註││號│││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證卷│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99年7月28日│同左│99年7月28日││││交易│刑1年6│檢察署93年度│法院高雄│││││││法│月,減│偵字第9902號│分院98年││││││││為有期│等│度金上重││││││││徒刑9││更一字第││││││││月││6號││││││││││││││││││├──────┤│││││││││91年10月16日││││││││││至92年8月25││││││││││日││││││├─┼──┼───┼──────┼────┼──────┼────┼──────┼─────┤│2│詐欺│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3年11月25│同左│103年11月25│編號2、3曾││││刑1年2│檢察署96年度│法院高雄│日││日│定應執行刑││││月,減│偵字第20974│分院102││││有期徒刑11││││為有期│號等│年度上易││││年││││徒刑7││字第77號││││││││月(共││、78號、││││││││46次)├──────┤102年度│││││││││95年7月2日至│上重訴字│││││││││96年3月間│第1號│││││├─┼──┼───┼──────┼────┼──────┼────┼──────┤││3│詐欺│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3年11月25│同左│103年11月25│││││刑8月│檢察署96年度│法院高雄│日││日│││││(共3│偵字第20974│分院102││││││││次)│號等│年度上易││││││││││字第77號││││││││││、78號、││││││││├──────┤102年度│││││││││96年5月4日│上重訴字│││││││││96年5月27日│第1號│││││││││96年5月2日││││││├─┼──┼───┼──────┼────┼──────┼────┼──────┼─────┤│4│詐欺│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6年12月25│同左│107年2月9日│││││刑3年6│檢察署96年度│法院高雄│日│││││││月│偵字第20974│分院106│││││││││號等│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號│││││││││92年12月至9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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