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587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家 昱債務人 陳弘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零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下
同)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