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20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王惠銘 被告順耀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正雄 被告 王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順耀國際有限公司、周正雄及王文達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548,025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3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順耀國際有限公司、周正雄及王文達應連帶給付原告歐元94,877.80元,及如附表編號4至5之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
一、被告順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順耀公司)邀周正雄及王文達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於:
(一)民國108年6月26日簽訂借據借款新台幣2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8年6月27日起至113年6月27日止,利息計付方式依「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2.11%機動計息,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及第5條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目前尚欠本金新台幣956,65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二)109年4月28日簽訂借據借款新台幣15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9年4月29日起至112年4月29日止,利息計付方式依「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0.66%機動計息,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及第5條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目前尚欠本金新台幣591,369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三)110年4月7日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款額度)新台幣500萬元整,借款動用期間自110年4月28日起至111年4月28日止,利息計付方式為「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
2.36%。計付,並於111年1月24日出具借據及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款新台幣5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10年1月24日起至111年5月24日止,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第5條約定逾期在6個月(含)以内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目前尚欠本金新台幣5,000,000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四)110年4月7日簽訂綜合授信契約書,契約授信總額度合計新台幣450萬元,授信動用期間自110年4月28日起至111年4月28日止,並於各類授信個別約定條款約定借款額度美金15萬元整或等值之他種外幣或新台幣,並由被告順耀公司:
1、於110年8月25日出具借據及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款歐元69,280元整,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25日起至111年2月21日止。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率按歐元授信利率(LIBOR+3.02%)/0.9445計收,及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目前尚欠原告本金歐元37,317.80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2、於110年11月17日出具借據及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款歐元57,560元整,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17日起至111年5月16日止。
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率按歐元授信利率(LIBOR+3.02%)/0.9445計收,及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目前尚欠原告本金歐元57,560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二、查上開借款因被告順耀公司於111年2月起未依約還款,原告則據前揭被告與原告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主張上開借款視為到期。目前上開借款已有逾期多日未依約還款之情事發生,迭經催討無效,經抵銷存款後,被告目前滯欠原告本金共計新台幣6,548,025元及歐元94,877.80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並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及兩造簽立之借據(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就其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200萬元)、借據(150萬元)、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及授信動用申請書(500萬元)、綜合授信契約書、借據及授信動用申請書、客戶帳欠電腦資料表等影本各1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59頁)。與所述相符。又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借據之約定及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童淑敏附表:順耀國際有限公司編號尚欠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利息計算方法違約金計算方法1新台幣956,656元3.20%111/3/9111/4/10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左開利率計算。自左列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2新台幣591,369元1.75%111/2/28111/3/293新台幣5,000,00元3.45%111/2/24111/2/254歐元37317.80元3.197459%111/3/9111/4/105歐元57560.00元3.197459%111/2/17111/3/18合計新臺幣6,548,025元歐元94,87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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