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266號聲明人 廖陳美娥
陳美錦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含各順位繼承人)。
二、聲明人廖陳美娥、陳美錦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三、被繼承人 陳安鍾 之父母 陳萬發 、陳 董鶯蘭 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含除戶);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未拋棄繼承之兄弟姊妹)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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