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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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475號聲請人 涂雪芬
2棟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凃」之記載,應更正為「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此外,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準用該條之規定,亦即有關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顯然錯誤之情形,亦得裁定更正之,合先敘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