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恭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8618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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