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 林銘斌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被告 胡奕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前段、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千四百五十二萬元,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十三萬九千七百七十六元。爰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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