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陳錦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君 等間撤銷贈與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玖萬捌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法院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