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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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連江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雪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江縣政府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94,3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劉淑玲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