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育良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育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育良前因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6月及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8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846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8年6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吟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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