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3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204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上午09時1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君杰書記官李承悌調解委員洪淑淨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洪淑淨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玖仟元整(含強制險但不含未來繼續治療之強制險收據部分),其給付方法為:被告當庭支付原告現金壹萬玖仟元,經原告點收無誤(簽收人:乙○○),餘款 伍拾萬 於九十七年八月九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李承悌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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