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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