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勇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文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2月、6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275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8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