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29號原告 昌清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珠 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