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對人 呂淑芬 相對人 林文風 相對人 林文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林文風、林文枰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3年1月6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288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3年1月2日至123年1月2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過去、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林文風、林文枰將如附表1編號1-4、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讓與予相對人呂淑芬,業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林文風以林文枰、 林明晃 為連帶借款人,於93年1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140萬元;相對人林文風以林文枰為連帶借款人另於94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並均約定按月攤還本息,若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相對人林文風、林文枰未依約繳付本息,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974,071元、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暨約定書、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40552號債權憑證(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次查相對人林文風、林文枰固將如附表1編號1-4、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呂淑芬,依首揭規定,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本院於104年7月29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4年7月30日、104年7月31日送達予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11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二林鎮│𥕟││125-15│建│00│02│80.00│208/580│呂淑芬│├──┼───┼────┼────┼────┼────────┼─┼──┼──┼──────┼─────────┼──────┤│002│彰化縣│二林鎮│𥕟││125-18│建│00│01│53.00│全部│呂淑芬│├──┼───┼────┼────┼────┼────────┼─┼──┼──┼──────┼─────────┼──────┤│003│彰化縣│二林鎮│𥕟││125-19│建│00│01│53.00│全部│呂淑芬│├──┼───┼────┼────┼────┼────────┼─┼──┼──┼──────┼─────────┼──────┤│004│彰化縣│二林鎮│𥕟││125-20│建│00│01│53.00│全部│呂淑芬│├──┼───┼────┼────┼────┼────────┼─┼──┼──┼──────┼─────────┼──────┤│005│彰化縣│二林鎮│𥕟││125-21│建│00│01│53.00│全部│林文風:2分│││││││││││││之1、林文枰│││││││││││││:2分之1│├──┼───┼────┼────┼────┼────────┼─┼──┼──┼──────┼─────────┼──────┤│006│彰化縣│二林鎮│𥕟││125-22│建│00│01│53.00│全部│林文風:2分│││││││││││││之1、林文枰│││││││││││││:2分之1│└──┴───┴────┴────┴────┴────────┴─┴──┴──┴──────┴─────────┴──────┘┌─────────────────────────────────────────────────────────────┐│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1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21│彰化縣二林鎮路│彰化縣二林鎮𥕟│2層加強磚造,│1層:88.99;2層:88.99│電梯樓梯間│全部│呂淑芬││││中巷4號之15│段125-18、12│住家用│;合計:177.98│:11.42│││││││5-19、125-20地││││││││││號││││││├──┼───┼───────┼───────┼───────┼───────────┼─────┼────┼───────┤│002│122│彰化縣二林鎮路│彰化縣二林鎮𥕟│2層加強磚造,│1層:88.99;2層:88.99│電梯樓梯間│全部│呂淑芬││││中巷4號之16│段125-18、12│住家用│;合計:177.98│:11.42│││││││5-19、125-20地││││││││││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