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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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劉雅文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272 號裁定(109.06.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調 字第 8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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