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28號聲請人 王昱祺 相對人 黃毓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109年度家調字第7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有法扶基金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及家事起訴狀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核閱109年度家調字第76號卷宗無誤,且參諸上開事件起訴狀所載,聲請人即原告之訴,亦非顯無理由,按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