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1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鄭善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期前利息新臺幣2,731元部分,未陳明計息期間,此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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