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9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洪鵬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起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期前利息新臺幣32,224元部分之計息期間不明,此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