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3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吳全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零陸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利率
001
15,835元
自民國102年06月02日
5%
002
14,770元
自民國102年05月02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