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地訴字第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49號原告有限責任台灣禾意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代表人 曾玉美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 律師
張雅婷 律師被告新竹縣政府代表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余文翔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所為112年度地訴字第49號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經查,本院受理112年度地訴字第49號勞動基準法事件,因認涉及原告與其社員間是否具有勞動契約關係而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爭議,核與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316號事件之爭執點相同,為避免裁判歧異,業經本院於113年8月26日裁定命於前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前開事件業於113年10月9日判決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審判長法官陳雪玉
法官林常智法官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