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2106號債權人 張富銘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唐嘉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唐嘉煌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