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44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家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766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8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家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9年9月21日上午9時35分許及同年月24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號全家便利商店民和店內,徒手竊取架上販售之蔘茸藥酒各1瓶,得手後隨即離開現場並飲用完畢,嗣因店長 鄧可羚 清點貨品發現短少,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悉上情。因認被告均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潘家甫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於110年1月13日諭知有罪之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於同年2月4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於同年0月00日死亡,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原審卷第109頁),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呂煜仁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