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金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金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金龍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何金龍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所示各罪均得易科罰金,參照前揭規定,縱定應執行刑逾6個月,亦得易科罰金。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47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與其他判決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王惟琪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附表:受刑人何金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04/04109/03/18109/03/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偵23067號臺中地檢109偵21020號臺中地檢109偵210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4429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472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472號判決日期109/08/04109/08/27109/08/27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4429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472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47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9/22109/09/29109/09/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空白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中地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47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45罪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12/24108/11/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偵3798號桃園地檢109偵字34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桃簡字第506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068號判決日期109/09/07110/01/06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桃簡字第506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0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0/14110/01/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空白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