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286號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林財洋 (即 林憲男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志洋 (即林憲男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海津 (即林憲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