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易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原交易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原交易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婉如選任辯護人蕭隆泉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7722號),嗣本院審理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羅婉如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並更正、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關於「臺中市大雅區雅潭路1段」記載之後應更正為「臺中市大雅區雅環路1段」。
(二)證據部分並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羅婉如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駕車肇事後,尚未經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向據報前往處理之員警表明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8頁),是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起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7722號被告羅婉如女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翁晨貿 律師(業於107年7月9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婉如於民國107年4月22日凌晨,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大雅區神林南路由雅潭路往學府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凌晨1時10分許,行經臺中市大雅區雅潭路
1段與神林南路交岔路口,欲直行通過該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經設有閃光紅燈號誌交岔路口,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天氣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 阮志文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大雅區雅潭路1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
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阮志文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股骨骨折、右側第4至8肋骨骨折合併創傷性氣血胸等傷害。
二、案經阮志文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羅婉如於警詢時及偵│坦承於前揭時、地,駕駛自小│││查中之供述。│客車直行通過上開路口之際,││││與告訴人阮志文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傷害。│├──┼───────────┼─────────────┤│2│告訴人阮志文於警詢時及│告訴人於前揭時、地,騎乘機│││偵查中之指訴。│車欲穿越上開交岔路口時,與││││被告所駕駛之自小客車發生碰││││撞,因而受傷。│├──┼───────────┼─────────────┤│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本件車禍現場情形及雙方車輛│││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受損之情形。│││一)(二)各1份、現場││││照片20張。││├──┼───────────┼─────────────┤│4│臺中榮民總醫院2018年5│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犯│││月7日開具診斷證明書。│罪事實欄所述上開傷勢。│├──┼───────────┼─────────────┤│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1.被告駕駛自小客車行經上開│││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路口,有未依規定讓車之肇││││事原因。2.告訴人騎乘機車││││行經上開路口,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肇事原因。│└──┴───────────┴─────────────┘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於肇事後,經警前往被告就醫之醫院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影本1紙在卷足憑,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檢察官廖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賴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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