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94號原告 徐玉玲
徐建宇 徐建國 沈瑞珠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被告 徐潤福 (歿)
徐滿福 (歿) 徐芳榮 徐李秋香
徐梅櫻
徐麗櫻
徐丞櫻
徐華櫻
徐建民
廖玉芬
徐建忠
羅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終止坐落如附表1至4所示土地之地上權(下合稱系爭地上權),並請求被告等人應協同原告徐建國將系爭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系爭地上權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或「租金每年雙方另定之」,經本院命原告補正,原告陳報系爭地上權並無約定租金,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又各筆地上權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均未超過地價,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43萬7,670元(計算式:42萬8,102元+63萬3,652元+131萬7,466元+5萬8,450元=243萬7,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156元。
二、被告徐潤福、徐滿福於起訴前已死亡,是否仍列其等為被告?是否追加其等之繼承人為被告?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附表一: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109年1月申報地價1,760元/㎡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地上權權利人設定權利範圍(㎡)地上權價額土地價額1徐潤福等12人81.08214,051元891,880元2羅正義81.08214,051元891,880元備註:編號1、2欲終止、塗銷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分別為968.59㎡、476.03㎡,惟土地登記面積僅為81.08㎡,均小於地上權登記面積,故以土地登記面積81.08㎡核算。又該2筆地上權價額均未超過地價,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8,102元(214,051元+214,051元)。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附表二: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109年1月申報地價1,760元/㎡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地上權權利人設定權利範圍(㎡)地上權價額土地價額1徐潤福等12人120.01316,826元1,320,110元2羅正義120.01316,826元1,320,110元備註:編號1、2欲終止、塗銷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分別為968.59㎡、476.03㎡,惟土地登記面積僅為120.01㎡,均小於地上權登記面積,故以土地登記面積120.01㎡核算。又該2筆地上權價額均未超過地價,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3,652元(316,826元+316,826元)。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附表三: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109年1月申報地價1,760元/㎡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地上權權利人設定權利範圍(㎡)地上權價額土地價額1徐潤福等12人249.52658,733元2,744,720元2羅正義249.52658,733元2,744,720元備註:編號1、2欲終止、塗銷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分別為968.59㎡、476.03㎡,惟土地登記面積僅為249.52㎡,均小於地上權登記面積,故以土地登記面積249.52㎡核算。又該2筆地上權價額均未超過地價,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17,466元(658,733元+658,733元)。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附表四: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109年1月申報地價1,760元/㎡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地上權權利人設定權利範圍(㎡)地上權價額土地價額1徐潤福等12人11.0729,225元121,770元2羅正義11.0729,225元121,770元備註:編號1、2欲終止、塗銷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分別為968.59㎡、476.03㎡,惟土地登記面積僅為11.07㎡,均小於地上權登記面積,故以土地登記面積11.07㎡核算。又該2筆地上權價額均未超過地價,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450元(29,225元+29,225元)。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