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調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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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調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調字第119號聲請人 張憲璋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洪宗謀 等二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查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補繳聲請費,該裁定於110年10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