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1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劉貞炘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1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刑事抗告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劉貞炘所提抗告意旨內容記載: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執更公字第1196號裁定,提起抗告等語,惟抗告人所提107年度執更公字第1196號應係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公字第1196號執行指揮書,且該執行指揮書所依據係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及本院106年度竹簡字第1244號刑事簡易判決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1196號執行卷宗全卷核閱屬實,並有抗告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再參以抗告人所提抗告意旨狀所載內容均係指摘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之標準、原則及應予以最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等情,足認抗告人係對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所為定應執行刑之內容提起抗告甚明,此合先敘明。次查抗告人即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6年7月。該刑事裁定正本於107年8月9日送達至抗告人所在地即法務部○○○○○○○,由抗告人親收,並於107年8月15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號刑事一般卷宗全卷核閱無訛,且有前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而抗告人於110年4月8日具狀對前開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等情,有刑事抗告狀中○○○○○○○書狀收受章之收發日期戳記附卷可參,是抗告人之抗告顯已逾期至明。綜上所述,抗告人所提抗告業已逾期,揆諸前揭說明,其抗告違背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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