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德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3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當事人對於本件改以簡易程序處理並無爭執,故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王兆琳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