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 陳明傳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進興 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正原告陳明傳之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