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永勝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
9月8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12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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