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小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小上字第6號上訴人思源電料商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允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忠奇 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5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勞小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思源電料商行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人思源電料商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能力為訴訟成立要件之一,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之,故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且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1款、第4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所明文。
二、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蕭允良,嗣於民國104年1月28日變更法定代理人,可見蕭允良已喪失法定代理權,此有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2份、股東同意書1份可稽(見附於原審卷第32-35頁),則蕭允良代表上訴人於104年4月15日提起上訴,上訴人之法定代理權自有欠缺,為不合法,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