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16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葉庭歡 債務人 何瑋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44,978元│95年3月30日起│19.71%│暨自95年3月30日起至││││至104年8月31日││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止││月當月以新台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當月以││││104年9月1日起│15%│新台幣400元,逾期第3││││至清償日止││個月當月以新台幣5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002│53,869元│95年1月27日起│18.25%│無││││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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