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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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12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義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86,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032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42,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