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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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37號聲請人 朱光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朱劉寶梅 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巫惠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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