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號原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基隆分會法定代理人 陳淵泉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碧玉 、被告 陳恒明 、被告 洪振修 支付命令,惟被告朱碧玉、被告陳恒明、被告洪振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捌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元整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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