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怡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96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盜版DVD光碟拾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施怡秀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96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8年12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案之盜版DVD光碟12片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該法第98條有明文規定,上開條文為刑法第38條第2項所稱之「特別規定」,即應優先適用。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施怡秀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罪,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96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8年12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佐。而扣案之盜版DVD光碟12片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述甚詳,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沒收之,是本件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