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67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小移調字第14號調解筆錄,聲請本院以97年度執字第15034號強制執行扣押伊存放在臺灣銀行公館分行優惠存款,影響伊全家生計,並使伊喪失終生領取臺灣銀行年息18%之優惠利息,是一旦實施上開強制執行,勢難回復原狀,爰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等語。惟聲請人並未就所爭議事項,提起回復原狀之聲請,或再審或異議之訴,則其徒以銀行優惠存款遭扣押,影響其權益及家計為由,聲請本院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顯與上開法文規定不符,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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