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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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量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文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0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594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上開2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1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上述徒刑自
102年7月2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年12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0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724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