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被告乙○○
巷3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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