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90號聲請人 許智凱 相對人 楊秀棉 債務人 江秉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江秉璋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1,100,000元⑵新臺幣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簽發借據二紙交付予聲請人,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07年11月6日⑵民國108年2月13日,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太平區│愛平││466-3│146│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24│臺中市太平區愛│主要用途:住家用│一層:53.52│陽台:9.37│全部││││平段466-3地號│主要建材:加強磚│二層:56.47│平台:12.32││││├───────┤造│突出物:8.13││││││臺中市太平區永│層數:2層│合計:118.12││││││平南路35巷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