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刑智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文鋒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文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羅文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年6月,並經本院98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27號判處有期徒刑
6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3月6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
108年8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4
6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卷第7、9頁),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彭洪英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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