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原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劉楊清森 法定代理人 劉仁忠 原告 劉明村
劉仁忠 劉孟芸 劉欽蓮 上列原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
林于軒 律師原告 劉仁君 訴訟代理人陳裕文律師
林于軒律師 王婉儀 被告 蔡森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0年度原交易字第7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楊凱婷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