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1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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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1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國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2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明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戒除毒癮」更正為「戒除毒品」,倒數第1行補充為「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扣得吸食器1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查被告黃明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96年9月18日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詎其又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之聲請合法,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未思積極戒毒,竟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實應非難,惟念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學歷為高職肄業及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吸食器1個,為被告所有之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2640號被告黃明國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3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明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6年9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由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5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猶不知戒除毒癮,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4月8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22之2號,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1年4月10日17時10分許,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高雄市○○區○○路22之2號執行搜索時,黃明國適在場而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被告黃明國於警詢及偵查│被告黃明國於上揭時、地施│││中之自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證明被告黃明國為警查獲時│││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實姓名對照表(代號:I1│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足│││01097)、 詮昕 科技股份│認被告確有上揭施用第二級│││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毒品之事實。│││驗報告(檢體編號:I101││││097)各1份││├──┼───────────┼────────────┤│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證明被告黃明國前因施用毒│││、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前科紀錄簡列表、矯正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之事實。│││表││└──┴───────────┴────────────┘
二、核被告黃明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檢察官何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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