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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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24號原告 陳鏡燁 被告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被告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法定代理人 林崇傑 被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張剛維 被告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蕭英文 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定代理人 黃明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