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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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698號債權人 宋茜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RITAMAYAROSITA(瑪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利息新臺幣9816元之計算式。
㈡陳報得自民國103年9月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借據影本所示清償期為民國103年12月4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